提案追踪|大数据时代 戴好信息安全“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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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绵竹政协)
追踪提案:《关于尽快制定大数据运用和保护法的提案》
提案人:谢商华(住川全国政协委员、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主任)
提案缘由——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智能手机、传感器、个人穿戴式设备等信息通信技术的深入发展和广泛应用,我国已经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大数据时代。数据资产已成为最有价值的资产,被称为“21世纪的石油”。
“大数据”是指数据的集合,其特点是容量大、类型多、速度快、精度准、价值高。通过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可以从中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大数据正日益对经济发展、社会生活方式和国家治理能力产生重要影响。我国大数据运用飞速发展,数字经济保持高速增长态势,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但是,大数据的应用在提高社会运转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提案建议——
尽快出台《大数据运用和保护法》。作为我国大数据运用和保护的基本法,规定数据运用和保护的主要原则,为参与数据活动的各方主体提供稳定明确的行为规则指引。在基本法中明确数据权属主体资格。明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产权益,并区分个人数据和公共数据,统筹推进个人数据保护、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确立数据采集法律制度。数据应当依法收集,针对个人数据处理的种类、范围、目的、方式等,制定和明确数据资源权益、数据资源边界、个人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法规细则,严格禁止对收集来的信息和数据的滥用和泄露。
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对《数据安全法》等进行修订,明确大数据各方主体的责任权利义务,补充完善跨境数据传输的法律空白,保障大数据环境下的网络安全和国家安全。
平衡数据利用与数据保护。指导建立城市大数据中心,建立健全其建设运行管理机制,实现对公共数据资源的高效管理和共享利用,确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实现合理利用和高效保护。
统筹布局大数据交易平台。在制度层面引导有序发展,避免因功能定位趋同的数据平台的盲目发展和恶性竞争,造成社会资源和社会资本的浪费。着力处理好管理部门与市场主体、数据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既维护数据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也促进市场主体之间的良性数据竞争。
提案背景——
作为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专业人员,住川全国政协委员、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主任谢商华十分关注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的信息安全等问题。经过深入走访调研,她发现当前我国大数据管理运用还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大数据相关规范不完善、不系统,数字经济处于野蛮生长状态,随意收集、不当使用、“大数据杀熟”、违规披露和窃取个人数据的事件频发;数据权属不清,导致法律纠纷不断,不利于数字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大数据交易流转缺乏可供遵循的规则,影响大数据的充分运用。
“尽管目前国家相继出台了《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进行规范,但尚无专门就大数据运用和保护进行的国家立法。”谢商华表示,应该结合各地方及域外立法经验,尽快制定出台国家层面的大数据立法,以规范大数据的运用和保护。
□本报记者 陈冰馨 采访整理
来 源丨 《四川政协报》2022年3月11日第2版
图文编排丨张 荣 康
校 检丨 张 建
责任编辑丨董 彦
审 核丨 陈 志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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